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促进降本增效,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管理中心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采购,是指区属企业使用企业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并明确各方职责:
(一)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企业采购的政策拟订,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制定企业采购进场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建立健全操作规则;对区属企业实施的建设工程及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以上与工程相关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实施监管。
(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企业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交易平台和服务平台。
(四)区属企业履行采购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决策审批权限,完善采购业务流程,监管本级及所属企业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企业采购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的最新规定,限额调整与其同步。其中,债券承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和企业评级等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可以参照工程类项目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及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非工程相关)项目采购,以及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不能覆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企业采购的程序执行。
第五条
企业采购采用目录方式管理。区属企业可参考财政部定期发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拟订本企业采购目录,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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